得益于互联网的发展,现在我们可以选择的保险产品越来越多,有很多中小保险公司、合资保险公司的产品,越来越多的进入到我们的视野。与此同时,大家也更关心保险公司的安全性,知守君经常会被问到:“我买了小公司的产品,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了会不会血本无归?”,“这些公司都没有听说过,以后会不会不好理赔?”今天知守君就再来谈谈这个老话题,主要内容如下:
没听过的公司≠「小公司」;
「小公司」会不会不好理赔?
「小公司」会不会容易破产?
01
没听过的公司≠「小公司」
根据银保监会最新公布的《保险机构法人名单》,目前国内有家保险机构。其中保险控股公司14家,财险公司87家,寿险、养老险、健康险等人身险公司90家;另外还有养老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类型的保险公司。并不是所有保险公司都会投放大量的广告,也并不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有很多代理人团队。有的保险公司做的广告少,代理人少,我们没有听说过,也就是比较正常的情况了。其实,即使是保险从业人员,也不是每个保险公司都听说过。但是,我们要澄清一点,不是大家没有听过的公司就是小保险公司。《保险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所以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少是2亿,并没有小公司。比如,以下这几家保险公司,可能我们并不熟悉:可以看到,它们注册资本最少的,也有5亿,无论如何也谈不上「小」。
02
「小公司」会不会不好理赔?
买保险,我们最关系的当然是理赔。毕竟保险可能是连续缴费几十年的,如果风险发生时却拿不到理赔款,是所有人都不愿意看到的。大公司成立时间长,品牌知名度高,消费者在心里会有天然的安全感。但是,正如我们再之前的文章《为什么贵的≠好的?》中,所提及的那样:在信息不对称行业,大品牌、高价格并不一定对应高品质。保险是一种金融产品,我们买的保险是一份合约,本质就是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一份合同。关于保障内容、免责条款、保费等,从签订的那一刻起,就以法律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了。最终能否理赔取决于合同条款本身。保险公司每天会有各种理赔报案,理赔和销售一样,对保险公司来说都是一种正常的业务,有着非常完善的流程。理赔完全是根据产品条款、相关医学法律指引、公司操作指南进行。只要达到理赔的标准,保险公司是一定会赔付的。但这里面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由于国内的代理人良莠不齐,在很多地方存在保险代理人和客户解释不清楚条款,使得客户理解有歧义;还有就是保险公司的销售误导,只强调好的一面,而对限制条件避而不谈,导致客户理解上有歧义,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这也是为什么大家应该找一个专业的保险经纪人的原因。至于理赔的时效性,不同保险公司的流程不同,处理速度不一,确实存在着差距。根据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年二季度北京地区商业健康保险服务评价指标通报》,各个保险公司的平均理赔时效为2.05天。优于平均理赔时效的,既有平安、新华、泰康、友邦这种「大公司」,也有爱心、复星保德信、中银三星这种「小公司」。可以看到,理赔时效和公司大小的关系不大。有一些大公司因为单子多,处理程序长,时效性反而不及一些小公司快。另外,对于理赔时效,《保险法》中也有相应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也就是说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责任明确的,保险公司应在40日内赔付理赔款。如果不能确定保险金数额的,在60日内应该将可以确定的先行支付。如果保险公司超出了以上的时限,可以向保监会投诉。
03
「小公司」会不会容易破产?
首先,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不但保险公司可以破产,银行也是可以破产的。那么,如果保险公司出现破产的风险时会怎么办?我们的权益可以得到保护吗?保险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家发展的大问题,一旦出险问题后果十分严重。所以,我国成立的专门的机构——银保监会对保险行业进行监管。同时也进行了制度上的设计,来防止保险公司破产以及保障消费者权益。它们主要分为以下几类:
1
事前预防措施
1、偿付能力监管:
我国采用C-ROSS监管机制,简称偿二代:
每年末,各大保险公司都会建立数字模型和压力测试,并且要向监管机构递交这些模型测算的结果,来证明自己有能力在99.5%的概率之下,无论发生什么事情,都不会倒闭。一旦哪家保险公司低于安全值,会被要求增资或停售,确保剩下的钱赔得起。2、保证金制度:《保险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就是说,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到银保监会指定的银行,除了用于清偿债务以外,这笔钱平常是不能动用的。
万一保险公司经营不善,可以动用保证金的额度,来保障保单持有人的利益。
3、责任准备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等。
都是保险公司为了履行未来的赔偿责任,而在每一会计年度末提存的资金准备,保证能够随时准备履行保险责任。
4、公积金制度:
《保险法》第九十九条规定:
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就是要求保险公司每年都要从净利润里面拿出一定比例存储起来,而不能将净利润全部花掉或者分红。
其目的在于积累资金,若保险公司出现亏损时,用以进行弥补,无亏损时,则用以增强其偿付能力,发展公司的经营,提高保险公司的信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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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兜底措施
1、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法》一百条规定:
所有保险公司都需要统一缴纳保险保障基金,在保险公司被撤销、破产、重大危机、可能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和金融稳定的情形用来救助保险公司。
也就是,保险公司每年都要交一笔钱,给保险保障基金。如果把保险公司比作一个人,那么保险保障基金就是强制购买的社保。当保险公司经营出险问题的时候,由银保监会依法接管保险公司,此时就会由保险保障基金收购保险公司的股权。到目前为止,新华保险、中华联合、安邦、天安、华夏等保险公司都接受过保险保障基金的救助。安邦保险刚刚走完整个救助的流程,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安邦保险,曾经是我国保费收入排名第3的保险公司,成立于年,巅峰时期的总资产有1.97万亿。因为原董事长私自挪用公司资金,导致公司偿付能力不足。
年6月:董事长吴小晖因“个人原因”无法履职
年2月:原保监会宣布接管安邦;
年4月:保险保障基金向安邦增资了亿,控股安邦;
年7月:重组成立了大家保险集团;
大家保险集团也发布了公告,依法接管安邦的股权、业务、资产和负债,消费者的所有保单效力不受影响。
年3月:安邦出售旗下的和谐健康保险;
年6月:安邦出售旗下的成都农商行;
年9月:安邦保险集团解散;
至此,安邦保险集团经营风险处置完毕,所有客户的权益都得以保障。2、强制转让制度:《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破产倒闭,我们所购买的人寿保险有两个去处:
首先,可以转让给其他愿意接受进行兼并重组的公司;
其次,如果没有保险公司愿意接手,国家会指定某家保险公司接手,一般就是国资的非常有实力的保险公司强制性接手。
关于这些,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万一保险公司破产了,我们的保单该何去何从?》中,有更详细的介绍,感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
04
写在最后
从偿付能力监管角度来看,中国是全世界保险业监管水平最全面、最先进的国家。保险公司的成立、运营、解散或破产,都在严格的监管之下。不仅有很过风险预防措施,并且还有保险保障基金、强制转让制度作为兜底措施,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综上所述,只要是国内正规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消费者就可以放心持有。所以,比起保险公司,我们更应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