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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安徽地区法院判决用人单位社保补贴返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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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对职工而言,社保即通常所说的"五险"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在日常生活无可避免出现老、弱、病、残、孕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社会保险就是当遇到此种情况时给予适当的补偿以保障基本生活水平。对国家而言社会保险能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社会保险的作用不言而喻,众所周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社会保险不论对于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都是一项国家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法律规定

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的一项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为了降低用工成本或劳动者为获取更多的报酬,往往会签订《放弃社保承诺》。但无论是用人单位主导还是劳动者主导签署,一旦双方产生争议,企业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保险这一违法行为,都无法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针对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不用提前30日通知,单方行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根据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文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年1月20日发布实施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为视角整理近年来安徽地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社保补贴返还的裁判要点,从法院支持社保补贴返还以及法院驳回社保补贴返还,两个视角梳理,以期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在处理此类问题时一定参考。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的,有权要求劳动者返还已发放的社保补贴。但用人单位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社保补贴具体数额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的前提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补办社会保险”,如何达到“书面形式明确社保补贴具体数额”的证明标准,是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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