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评论》于年3月创刊并公开发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法律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国家A类学术期刊,中文社科引文索引(CSSCI)扩展版来源期刊,人大复印报刊资料重要转载来源期刊。
刊号:CN10-/D.
订刊-
订刊传真:-
点击上图,现货包邮
判例百选系列之民法判例百选
周江洪陆青章程主编
王泽鉴教授作序推荐
法律出版社年版
ISBN:9
《民法判例百选》
本书为浙江大学法学院牵头,联合民法学科近百名学者,根据相关制度和知识点,选取了民法案例一百个,分别涉及总则、物权、合同、侵权等内容,其案例主要来源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等。全书内容结合案例,通过“事实概要”“判决要旨”“评析”等板块简述案情和判决,重点是结合《民法典》进行学理分析,阐释规范性逻辑,并梳理同类案例中的裁判观点。
学者推荐
通向“活法”世界的《民法判例百选》
朱晓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活法”(livinglaw)是法社会学家欧根?埃利希提出的一种观察法律世界的视角,大意是指国家制定的法典是文本中的法,法律被带入社会生活,才成为规范人民行为举止的“活法”。它体现在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尤其是司法判决、商业习惯和组织秩序中。
笔者愿意借用埃利希的说法,形容周江洪、陆青和章程主编的《民法判例百选》(以下简称《百选》)是认识中国“活法”世界的重要途径,因为它能够使人在一本书的篇幅内,概览近二十年来中国民法在社会、司法与理论互动中的鲜活面貌。具体而言,《百选》所编选的案例和《百选》本身的意义、价值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百选》中的判例是中国法治发展进程中重大事件的记录。例如,案例2“公序良俗原则与法律行为的效力”再现了四川省泸州市著名的“遗赠情人案”中的伦理难题;案例3“宪法权利的民法效力”提出了宪法上受教育权可否作为民事裁判的法源,以及宪法如何司法化的问题;案例13“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法律归属”凸显了人工生殖技术给传统的家庭法和继承法带来的挑战;案例91“刑事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范围”澄清了残疾赔偿金是物质损失,属于刑事受害人的赔偿范围。这些案例与民生、民权息息相关,有血有肉地还原每一重要权利法则的落地过程,显示了中国人民在“为权利而斗争”中的点滴努力,仅作为一种历史记录,就值得纳入《百选》。
其次,《百选》中的判例引领司法裁判潮流,推动我国民事法律规则的有机发展。成文法必然会滞后于社会生活的发展,而司法判例最能够快速地弥合法律与现实社会之间的罅隙。例如,在案例12“非营利法人举办者、出资人的法律权利”中,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民法总则》(第95条)颁布之前即已明确非营利法人举办者、出资人不享有剩余利益索取权的规则;案例27“物权法定原则的缓释机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个案中认可出租车经营权作为质押的标的,并且可在主管部门进行登记;案例50“保证金账户质押的设立要件”中,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账户的实际控制作为浮动保证金质权的成立要件;案例93“纯粹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法保护”中,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没有明确法律规则的情况下,借鉴学理和比较法,明确了因挖断电缆案件导致的纯粹经济损失不受侵权法的保护。《百选》编选的这些案例本身能够说明我国民法的大量规则是通过司法逐步地、有机地发展出来的。
再次,《百选》的案例评析凝结了学者的深度思考,提出了若干具有重大理论价值的问题。例如案例4“习惯作为法源的适用”以民间“顶盆过继”的习惯为例,分析《民法典》第10条的“习惯”的法源效力;案例34“金钱价值返还请求权”探讨错误转账汇款人的返还请求权是否具有排他性效力问题,批判民法上“占有即所有”原则;案例35“乌木的所有权归属”基于民法原理,通过法律方法论的推演,采先占说以解决乌木的所有权归属;案例69“非金钱合同债务履行费用‘过高’与违约方解除”直面引发多方争论的“违约方解除权”问题,提出以“卡尔多-希克斯”的标准判断合同僵局下是否应该解除;案例72“隐藏在银行卡盗刷纠纷背后的法理”揭示了银行向无受领权限的表见债权人清偿的问题本质,指出举证责任的分配须依赖*策判断。这些案例提出的问题,是我国《民法典》均未(完全)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值得进一步通过学理探讨和司法实践完善发展的重要课题。
最后,《百选》是一部趁手的民法教学参考书。作为民法授课教师,我们时常感到在讲解知识点的时候,如果能够举一个恰当的、生动的案例,就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学生的印象也比较深刻。而限于个人精力和研究领域,个别教师恐怕难以收集和整理涉及全部民法知识点的典型案例,尤其是对于年轻教师而言,更是要耗费大量时间。而今有了《百选》的案例,上课讲解某个民法知识点时,就能轻易找到恰当的举例素材,或可用来支撑和印证观点,或可作为批判的目标“靶子”。例如,案例7“监护资格的撤销”、案例9“有限公司清算义务人的界定”、案例18“网络购物合同的成立与标价错误”、案例29“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案例40“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案例62“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关系问题”、案例86“合伙关系的认定”、案例88“受害人特殊体质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减轻”等。
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早在20世纪就有作为案例研习教学资料的“判例百选”作品问世(例如,德国学者HamioSchack和Hans-PeterAckmann选取《法律教育杂志》(JuS)上刊载的德国最高法院判例,以民法学的知识点为主线,编选了《最高法院民事判例百选》,作为教学和考试的素材。日本也有出版作为教材的《判例百选》《英美判例百选》等)。这部《百选》虽非创举,但它是一部汇集中国近百位民法学人的智慧而完成的案例编选、评析作品,这意味着我国在同类题材上终于有了代表性的成果。
仔细阅读这部《百选》,可见其呈现如下特点:
第一,体例统一,内容编排合理。《百选》在写作中要求作者根据模板,按照事实概要、判决要旨、评析(判决思路和意义、既往司法实践状况、参考意义和将来的课题)、参考文献的顺序编写。因此,尽管每篇判例原则上不超过字,但“麻雀虽小、五脏俱全”,读者能够在短时间内迅速获得有效的信息。与坊间流行的一些案例裁判文书汇编相比,《百选》可谓是性价比超高的学界良心之作。
第二,案例编选分工尽量“专家专案”,确保案例评析的质量。熟悉中国民法学术文献的读者不难看出,《百选》中案例评析的学者几乎都是对该案所反映的理论问题有前期研究或理论积淀的,所选案例本身是他们各自擅长的研究领域。因此,读者完全可以信赖《百选》的每位作者对案例中的教义学分析、学说介绍、司法实务观点把握的准确性和合理性。基于此,可以说《百选》的质量水准达到了一定的高度。
第三,《百选》的内容信息量大,几乎每篇的展开就是一个完整的专题性研究。由于字数的严格限制,作者要在这么短的篇幅内介绍案例和裁判结果,以及提炼判决的思路和意义、评析相关法律和学说、梳理既往司法实践状况、以及指明本案遗留的问题,实在要浓缩精华。读者从每篇评析都可以看出作者发现问题、展开问题、解决问题的步骤和思路,甚至还指明了进一步的研究方向和参考资料。我们在研究生教学中指导学生写作,总是苦恼于如何让学生形成问题意识,因为很多同学不知道如何发现选题。《百选》对于教师或研究生来说,就是一本“课题指南”或“论文选题目录”,有心人可从中挖掘适当的选题。
总之,《百选》是对我国既往民事司法判例的一次较完整的梳理和升华,是对从事判例教学研究工作者的一次大规模“阅兵”。《百选》能够令人直观感受到中国民法制度、学说和司法的发展进步,是法律人认识“活法”世界的一个重要通道。
当然,略有遗憾的是,本书虽名为《民法判例百选》,但内容实际上聚焦于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较缺乏婚姻家庭法和继承法的部分;而且,对于典型合同以及商事交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