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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晖的10个小时和14年安邦的资本谜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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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不是律*剧,而是现实。

在被带走接受调查八个月之后,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邦集团”)原董事长、总经理吴小晖站在了法庭之上。

3月28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一中院”)发布公告称,今日公开开庭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的吴小晖犯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一案,被指控集资诈骗罪实际骗取.48亿元,职务侵占亿元保费。

公告显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小晖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人大代表、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群众及被告人吴小晖部分家属等50余人到庭旁听庭审。

10点左右,审判长宣布开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

公诉人的起诉书显示,吴小晖犯有集资诈骗罪,将超募基金的一部分转移至吴小晖实控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和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48亿元。

此外,吴小晖还犯有职务侵占罪年和年6月,分别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30亿元和70亿元划转至其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

公诉人认为,吴小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条、第条第一款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

不过,被告人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以上指控予以部分否认或没有正面回答。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称,被告人吴小晖应以集资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数罪并罚。吴小晖在案发后始终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多种辩解,不具有坦白罪行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经过十个小时的激辩,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吴小晖最终服软了,当庭表示深刻反省、认罪悔罪,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深刻的忏悔,感谢司法机关的帮助、教育和挽救,请求从轻处罚。

庭审当日,安邦保险集团接管工作组发布公告称,目前,安邦保险集团在监管部门的接管下,业务运营平稳,现金流充裕,能够履行对所有安邦客户的保单承诺,确保保单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

28日18点左右,关于吴小晖案的法庭调查环节才宣告结束,随后进入法庭辩论环节。19:30时左右,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从10点到19:30时左右,经过法庭调查环节、举证和质证环节、辩论环节、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庭审长达近10个小时,也算是创了记录了。

在这10个小时里,之前围绕着安邦“钱从哪儿来”的历史谜团终于解开了。

人生很长,10小时很短。

据法律界人士分析,如果吴小晖涉案金额最终被认定,吴判个无期徒刑应该是跑不掉了。

如果早两年,非法集资罪是可以判到死刑的。不过根据年11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集资诈骗罪取消了死刑处罚。

为何被控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

上海一中院审判长宣读了庭前会议报告,主要明确了以下事项:

第一,被告人、辩护人对本案的管辖无异议;

第二,被告人及辩护人均明确表示不申请回避、不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第三,控辩双方对庭审举证、质证的顺序和方式达成了一致意见等。

在庭审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宣读的公诉书显示,年吴小晖隐瞒对其个人所有和实控的公司的实际控制关系,通过产业公司控股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安邦财险)和安邦集团后,以安邦财险为融资平台,指令该公司开发投资型保险产品并主导产品设计,授意制作虚假财务报表、宣传折页等申报材料,骗取保监会的销售批复,并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公诉书显示,年7月,在投资型保险产品销售金额超过保监会批复规模后,吴小晖无视监管规定,以超募资金两次增资安邦集团和安邦财险,虚构偿付能力。截至年1月5日,累计向万余人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超出批复规模募集资金.67亿元,并将部分超募资金共计亿余元转移至吴小晖实控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和个人挥霍等。至案发,实际骗取.48亿元。

认定为集资诈骗罪的依据是: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保监会批复的范围内经营。而吴小晖指令安邦财险超出保监会批复的规模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违反保险法的规定,属于非法集资行为。

其次,在非法集资的过程中,采用了虚构安邦财险的偿付能力和利润、隐藏保费收入和资金真实去向,持续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财务报表等诈骗方法。

再次,吴小晖将非法吸收的公众资金,假借投资虚假分红、虚假记账或不记账等方式,转移至其个人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

对于吴小晖所犯的职务侵占罪,起诉书显示,年1月,吴小晖利用担任原安邦财险董事、副董事长,全面负责该公司经营管理的职务便利,指使公司高管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30亿元划转至吴小晖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29.25亿元用于支付吴小晖实控的产业公司拖欠工程款及利息,其余0.75亿元沉淀于其实控的产业公司。

公诉人其后出示的证据显示,吴小晖指使他人,将原安邦财险的30亿元保费划转至产业公司,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归还拖欠的浙江省公路管理局工程款债务。后又指使他人以虚构提前承兑期满给付保费的形式套取保费,填平30亿元资金缺口,而其产业公司未使用自有资金归还该笔保费。

起诉书显示,年6月,吴小晖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70亿元划转至其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其实控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淀于其实控的产业公司。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吴小晖指使他人从原安邦财险的70亿元保费划转至产业公司,然后通过多层划转,用于其个人控制的五家产业公司对原安邦财险增资,该资金缺口后被虚列入“在建工程”科目。上述五家产业公司未使用其自有资金归还该笔保费。

公诉人认为,吴小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资金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触犯《刑法》第条、第条第一款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追究吴小晖的刑事责任。

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此罪的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是: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根据年11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根据《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多位保险业人士表示,从对吴小晖起诉书的内容来看,其职务侵占罪的手法就是通常所说的保费变资本。

此前银保监会副主席陈文辉曾多次提到,如果保险公司用于增资的资金却不是来自股东的真金白银,而是利用保险公司自身的资金,通过复杂的金融产品和资产管理计划等途径进行自我注资、虚假增资,那么偿付能力监管和资本约束可能就会成为保险行业的马奇诺防线,被绕过去,这种做法“严格来说就是犯罪。”

不过,吴小晖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提出异议,表示自己不懂法律,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对于其指控,吴小晖采取“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态度,承认其控制的产业公司入股安邦财险、安邦集团,但否认曾担任安邦财险的副董事长;承认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曾收到保监会禁止超规模销售的监管函,但其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

对起诉指控事实有关的其他问题,吴小晖或者没有正面回答,或者部分否认。

资本谜团终于解开了

在庭审举证和质证环节,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安邦财险年成立之初,七家初始股东中有六家为吴小晖实控的产业公司。吴小晖先后任安邦财险董事和常务副董事长。

公开资料显示,年9月13日,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标准基础设施集团、联通租赁集团有限公司、旅行者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标基投资有限公司和浙江中路基础设施投资公司等七家股东作为发起人,在宁波成立安邦财险,注册资本5亿元。

年,安邦财险将总部迁至北京。从年开始,安邦开始走上集团化布局之路。年11月19日,胡茂元卸任安邦董事长,吴小晖开始走上前台,出任安邦董事长和总经理直至年2月。

起诉书显示,年3月和12月,吴小晖控制的中乒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30余家产业公司,分两次增资亿元和亿元入股安邦集团。截至年12月1日,安邦集团注册资本亿元,吴小晖控制的37家股东公司控股比例高达98.22%。

天价资本金!惊不惊喜?意不意外?据说当年增资审批时,分管领导签字时的手都是颤抖的。

公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显示,有多家产业公司是吴小晖个人所有和控制的公司,其中38家通过年6月和年的两次增资入股,绝对控制了安邦集团及安邦财险等子公司。

公诉人出示的相关证据证明,亿元和亿的两笔增资款,均是吴小晖以股权投资等名义,将安邦财险超募的保费资金划出后,经过层层流转,最终进入31家产业公司作为自有资金转入安邦资本金账户增资。

起诉书显示,年6月,吴小晖指使他人采用划款不记账的方式,将保费70亿元划转至其实际控制的产业公司。其中,69亿元作为其实控的产业公司的自有资金,用于增资安邦财险,其余1亿元淀于其实控的产业公司。

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显示,吴小晖指使他人从原安邦财险的70亿元保费划转至产业公司,然后通过多层划转,用于其个人控制的五家产业公司对原安邦财险增资,该资金缺口后被虚列入“在建工程”科目。

起诉书显示,吴小晖将安邦财险作为融资平台,采用对安邦系公司与产业公司实施明暗两条线管理的方式,掌控核心财务人员,打通安邦保费资金与产业公司之间的划转通道,为其将安邦保费资金转移至产业公司作了充分准备。

公诉人出示的吴小晖之妹等证人的证言和书证等材料显示,吴小晖通过虚假投资、分红等名义,将亿余元超募的保费资金,划转至其个人实控的产业公司,用于对外投资、归还债务等,至案发时实际骗取了.48亿元,截至案发时,仍未归还安邦财险。

吴小晖之妹的证言证实,吴小晖将其安排到产业公司工作,帮助设立和管理产业公司。吴小晖还让其多次借用老乡或亲戚的身份证注册了大量空壳的产业公司,其中部分公司用于增资入股安邦。

公诉人出示的安邦集团高管及工作人员,产业公司高管、工作人员和挂名股东等多人的书面证言,以及工商查询资料等材料,亦与前述证言相互印证。

激辩:就问你服不服

围绕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鉴定依据、鉴定方法、超额募集资金的数额认定、30亿元和70亿元等资金有无返还安邦财险、亿元资金的去向、增资安邦集团、安邦财险的资金来源、安邦财务平账、产业公司等问题,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合议庭成员先后对鉴定人进行发问。

对于公诉人的多项指控以及相关证据,吴小晖予以否认或部分否认。

对于超募保费资金进行集资诈骗的指控,吴小晖表示,在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过程中曾收到保监会禁止超规模销售的监管函,但其个人理解没有超过规模。

据了解,8年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对财险公司销售投资型保险产品的资质、销售规模和期限等做出了严格规定,之后投资型财险几乎退出市场。

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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