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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小保险公司的纠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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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面对客户提出的质疑......

为什么你跟我说的这些保险公司我都没有听说过呢?

我想要知名公司的产品,那样我觉得安全、后期服务能跟的上......

我担心这些公司要是倒闭或者破产了,就麻烦了,我找谁来给我服务呀?

中小保险公司的产品可靠么?

筛选保险产品主要看产品责任还是看公司品牌?

这些问题的背后,实质都是一个问题——大小保险公司的安全性问题。

保险公司由谁监管?

如何监管?

具体的安全举措有哪些?

经营万一出现问题如何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我们一起通过《保险公司十大安全机制》来解答以上问题:

机制一: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苛

保险公司,不管是大保险公司还是小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是一样的,对于申请人的盈利能力、信誉、资金实力以及公司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都是有严格要求的,并且要得到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保险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十八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保险牌照申请常见被拒的三大原因:

一是设立意图不清晰;

二是出资方一般为民资,持续出资的能力不强、有些股东财务指标不符合条件;

三是拟任的高管不符合资格等。

有数据表明年度共有50多路资本欲申请寿险牌照,但实际上批复下来的也就1家——中华联合寿险公司!

这与市面上存在的类似于P2P等高风险高收益的理财模式是不同的,P2P的监管相对于保险的监管来说,就没有那么完善,运作的风险也就高得多...

身边遇到跑路的所谓高风险高收益的组织,通过抓住人心的弱点——贪欲,弄得很多人一下回到解放前的情景也不在少数,而保险公司的设立,有严格的条件和门槛,有明确的监管机构和监管方法,最起码到目前为止,尚且没有发现因为保险公司经营不利而对投被保人造成利益损失无法挽回的的情况发生。

机制二: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雄厚

银保监会对新寿险公司筹建的审批是十分严格的,虽然保险法规定至少要有2亿元人民币实缴资本,但实际上寿险公司的背景,都是有强大的股东背景,这样可以大大降低未来保险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破产的概率。

以年全年总保费排名得到的前十大人寿保险公司为例,注册资本最低的为27亿,最高的为亿,总资产最低为亿,最高为亿!所以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和总资产都是非常雄厚的。

第六十九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机制三:保险公司经营监管严格

选择一款符合自己需求、保障全面的保险合同(保障责任及条款)是最重要的,因为最终的兑付是按合同来的。

第八十九条和第九十二条简单来说,就是:

1、《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中明确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

2、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规定,如果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宣告破产,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达不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

还有一些保险公司,因为股东的变化,连公司名称都改变了,但只要客户的合同在手,就会按照原保险合同约定,享受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险公司保险业务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保险业务受让方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转让方保险公司依照原保险合同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负有的义务)。

知识点:解散和破产的区别:

破产是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必须走的法律程序;而解散,只要符合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且不符合破产的要件,就可以解散。

解散的条件有:

1、公司章程约定的经营期限到期,且股东决定不继续经营。

2、全体股东协议终止经营,可以解散。

3、出现了不能法定的继续经营的情况,如继续经营无法实现公司的目的,经全体股东协商可以解散。

但是有个前提,解散时也要经过债务清算,如果资产大于债务,就是解散。如果资产小于债务,则为破产。

看几个真实发生的案例吧:

看几个真实发生的案例吧:新华保险、中华联合保险、安邦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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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新华人寿

年,新华人寿的偿还能力仅剩61.32%,新华人寿董事长挪用巨额公款的事件浮出水面。

那时的保监会调查:新华人寿董事长8年间共挪用公司资金亿元,最终因挪用资金罪入狱。

新华人寿已处于破产边缘。

保监会出手了,他们做了两件事:

第一件事:年,保监会动用保险保障基金接管新华人寿,持股数约为4.5亿股,占新华人寿股权的38.%,位居第一大股东。

第二件事:年,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把新华人寿38.%的股权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盈利12.5亿元,功成身退。

自此,新华人寿被国家保监会完美拯救!

案例二:中华联合保险

年,在不断高速扩张之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巨额亏损,资不抵债,濒临破产......

危机之下,保监会再次出手。年,保监会内控工作组进驻中华联合总部;年,保险保障基金受托管理中华联合75.13%股份;年,国务院批复,保险保障基金获得中华联合57.4%股份;年,保险保障基金向中华联合注资60亿元,持股比例上升91.5%;年,中华联合引入战略投资者东方资产注资78.1亿元,占股51.01%;年,中华联合营业收入.2亿元;年,保险保障基金将5年前注入的60亿元全部出清,功成身退。7年里,中华联合业务逐步恢复,发展渐有起色。

案例三:安邦保险

1、安邦人寿董事长吴小晖的个人事情,因涉嫌经济犯罪,被依法提起公诉。2、安邦集团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

大家保险集团接手安邦人寿。

大家的背景:年7月,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由中国保险保障基金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上海汽车工业集团出资设立大家保险集团,注册资本.6亿。

通过这三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在保险公司发生重大危机时,都会有一个“神秘组织”——银保监会通过一系列的“神操作”将其化险为夷。

机制四:资本保证金制度

保险公司均需要提取保证金,大家可以查阅上市公司年报或者非上市公司年度信息披露报告,在“存出资本保证金”科目下找到这笔存放于指定银行的资金。除了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资金额度为注册资本总额的20%。

机制五:责任准备金制度

责任准备金是对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准备和计提。

《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是保险人为了履行未来的赔偿或给付责任而在每一会计年度末提存的资金准备,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

保险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企业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企业的负债。保险企业应有与保险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机制六:公积金制度

保险公司在每年分配税后利润时,将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提升公司的偿付能力,平滑收益,弥补亏损,保持公司稳健经营。

第九十九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公积金是保险公司不作为股利分配,而储以备用的那部分净利润。提取公积金的目的,在于积累这部分资金,若保险公司出现亏损时,用以进行弥补,无亏损时,则用以增强其偿付能力,发展公司的经营,提高该保险公司的信誉,公积金的增加也意味着公司财产的增加。

机制七: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是由保监会、财*部和人民银行共同发起设立的中国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管理的,年12月31日保险保障基金规模超亿,主要来源于投保人购买商业保险时候的保费会有一个很小的比例将会用来缴纳风险保障基金。

简单来说,就是保险保障基金可以舒缓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使被缓解的公司恢复正常经营。

机制八:偿付能力监管

偿付机制是保险独有的风控机制,如果保险公司发展过快,就会被保监会要求增资,保证其资产必须大于负债,直接写到法律法规,而且是国家直接监管。

即使偿付能力不足,甚至为负,也就是寿险公司已经是资不抵债,银保监会有相关的监管措施,比如限制公司相应的经营活动,要求股东增资。

最好偿付能力每季度动态监管,需要保持在保监会要求之上。

偿付能力的高低受到多项指标的作用和影响:

从安全性上讲,越高越好;

从经营效率和资金运用效率来讲,符合监管要求即可。

如果偿付率跌破监管要求,将面临九项整改措施,最严重的可能面临被接管。

首先,国务院通过“一行两会”,即央行、银保监会和证监会,管理整个金融市场。

其中的银保监会就是国家用来监管全国银行和保险市场,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保险产品、保险销售和保险理赔等等和商业保险有关的内容都归银保监会管理,也就是说所有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都是在国家的严格监管之下的。

简单来说,保险公司在每季末、每年末都会通过建立详尽的数学模型和压力测试后能确保自己有能力在99.5%的概率下无论发生什么事件都不会倒闭。

偿付能力制度为多级预警制度,安全线第一档就是偿付能力要高于%,即(认可资产-认可负债)/最低资本的计算结果要不低于%。

如果计算结果低于%,保监会就会将其列为严格监管对象;

如果跌破安全线%,保监会就会动用各种监管权力要求保险公司采取股东增持、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广告投放等等办法让保险公司尽快将偿付能力恢复到最低安全线之上。

机制九:再保机制

再保机制,是保护买过的保单,风险不仅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可以转给中国的再保险集团,中国的再保险集团再转移到世界各地的再保险。所以金融保险是公司制中最伟大的机制,是绝无仅有的,市场上绝大多数理财都是一个点的,而保险风险再保是一个面状网状。

第一百零三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保险公司对危险单位的划分应当符合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一百零五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收人。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再次保险的行为。

主要有三个作用:

一是扩大承保能力,增加业务量,

二是降低营业成本,增加可运用资金,

三是分散了风险

保险公司只可承保自己有能力兑付的风险标的,当单一风险金额过高时,必须办理再保险。

举个例子,我们承保了一位终身寿险保额为万的客户,分别是由四家保险公司进行承保的,因为他们对于这位客户,都不愿意承保超过0万的寿险额度。即便是0万额度,也将其中的万做了再保险,由再保险公司来间接承保。

解读一下:假设A保险公司实有注册资本金+公积金=亿。

那么保险公司对消费者收取的保费,对应的保险责任不能超过亿(不得超过10%)。

超过的部分,保险公司就要找再保险公司买保险。保证自己不会出现财务危机。

就像我们每个家庭都找保险公司买保险,保证自己的家庭财务不出现财务危机一样。

机制十:保险资金运用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可以运用的形式和不可以运用的形式,是由保监会监管的。这决定了保险资金的投向是比较安全稳健的,是受监管的。

一般的公司要使用自己公司内部的钱去做什么投资,只要公司经营者和股东决定就行了,而保险公司不可以。

《保险法》和《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保险资金可以运用的形式和不可以运用的形式。

比如,可以用于银行存款,买卖债券、股票,投资不动产等,但不可以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建设,不得用于创业风险投资,像个人发放贷款等。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形列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

投保人所交的保费都是受到保监会的严格监管的,不是保险公司想怎么投资就怎么投资,必须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和分散性四个原则。

结合以上十大机制,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相比市场上眼花缭乱无人监管的理财项目,保险合同的安全级别非常高。

这不仅仅是法律法规从制度上的完整保障,更是一个成熟稳健的生态系统。

从保险公司的设立、股东的要求、经营的监管、多重的安全制度、直到保险公司的分立合并、甚至破产后的合同接管、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可获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

至于理赔,保险公司只看两点:

购买·如实告知是否符合规定,理赔时合同保障内容是否符合条款;

保险法也明确规定,最迟30天内必须结案,平均3-7天。

投保人买保险,只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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