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较好的皮肤科医院 http://baidianfeng.39.net/a_yqyy/210403/8811191.html赖小民由于贪污、受贿总计高达18亿左右,一审被判处死刑。
他可能是近十年来,第4个因贪腐被判处死刑的官员。那么,他被判处死刑,到底冤不冤呢?
我先给大家盘点一下,近十年来被判处死刑的官员名录和资料(这是我自己查找的新闻线索,可能有遗漏,欢迎大家补充):
1、原杭州市副市长许迈永。
许迈永在案发时,受贿1.6亿余元、贪污余万元、违规返还土地出让金余万元,后来被法院判处死刑,并于年7月19日被执行死刑。
2、原苏州市副市长姜人杰。
姜人杰在案发时,受贿人民币1.08亿元、港币5万元、美元元,被法院判处死刑,并于年7月19日被执行死刑。
3、原吕梁市副市长张中生。
张中生在案发时,受贿10.4亿余元,并另有1.3亿元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于年3月28日被山西省临汾市中院判处死刑,并于年5月被山西省高院维持死刑,目前好像仍在最高法院核准死刑阶段。
在此不得不提的,有以下两位。这两位“运气”比较好,都是巨贪,一审都被判处死刑,但二审侥幸免死:
1、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原副总经理彭曙。
彭曙在案发时,共计受贿1.79亿余元,个人实得万元,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后被湖南省高院改判为无期徒刑。
2、湖南省高广投资公司原总经理胡浩龙。
胡浩龙在案发时,共计受贿1.74亿余元、港币10万元,个人实得万元、港币10万元,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后被湖南省高院改判为无期徒刑。
这两人之所以从一审的死刑,被二审改判为无期徒刑,主要是因为在他们两人案件的审理期间,法律出现了变化。
年时,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受贿的量刑标准,做了调整。一是将原先的唯“数额”论,修改成了“数额”与“情节”并重,即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才可以判处死刑;二是增加了坦白、悔罪、退赃等减刑情节,即如果有坦白等这些情节,可以减刑。
由于这两人有自首、坦白情节,所以最终被湖南省高院改判为无期徒刑。
看到这儿,我觉得很多吃瓜群众可能会觉得困惑,即为什么有的贪官被判了死刑,有的没被判死刑?看着金额都差不多,为什么会存在这种差距?
法律上到底有没有统一的标准?
为了解答大家的疑惑,我给大家直接上一条简单粗暴的标准。这是年时最高法院发布的关于贪污、受贿犯罪的量刑标准(全名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其中规定如下:
1、贪污、受贿数额在一亿以上的,一般判处死缓。死缓的法律全名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如果在缓期执行的两年内,没有发现其他犯罪行为,到期后转为无期徒刑,相当于留条命。
2、上面这个死缓,是一个原则性规定,现实中根据不同情况,再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虽然贪腐金额达到了一亿,但是如果有悔罪、认罪、检举、揭发、立功、退赃等情形的,也可以直接判无期徒刑。
(2)贪腐金额达到了一亿,并且同时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直接判死刑立即执行。
所以大家记住了,一亿是条坎。如果贪腐金额在一亿以下,一般不会被判死刑,但如果达到了一亿,则和死神就打了照面,能不能留条命,要看造化。
像赖小民这样搞了18亿、社会影响又特别恶劣的,我觉得基本死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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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到这儿,有的朋友可能还会有个疑惑,即为什么有的官员被曝出的贪腐金额也有几亿,却没被判死刑呢?
这是因为,上面说的一亿,必须是被查证认定为贪污或受贿的金额。现实中,还有一个罪名,叫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什么意思呢?
假设有的官员被查获时,发现家里有很多钱,但是他本人咬死了不说钱从哪儿来的,或者有些确实记不得了,而办案机关又查不到这些钱的来源,无法认定是贪污或者受贿所得,则只能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般的处理方式是,赃款全部追缴,但是最高刑期只有10年。
所以,假设某个官员搞了2个亿,但其中1.01亿都无法查明来源,剩下的0.99亿被认定为是贪污或受贿所得。于是,1.01亿部分只能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高10年;剩下的0.99亿可以定贪污或受贿犯罪,但由于没到1亿,最高刑期也不到死刑。
两者加起来,还是不能适用死刑。
于是,他就逃过一死了。
讲到这儿插一句。如果一个人同时犯了几个罪,假设都没到死刑,则即便相加后,也不会到死刑。所以,如果某个官员犯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了10年,同时犯了贪污或受贿罪,被判了无期徒刑,则相加后还是无期徒刑,不会升级到死刑。
这是法律规定的计算方法。
有的朋友可能会想,要是这样的话,也太便宜人家了,难道就没别的办法了吗?要是审讯的时候,对方就是不招,不讲清楚1.01亿资金的来源,那就揍他。
对不起,还真不能揍,否则属于刑讯逼供。
所以,大家有没有发现,法律在保护嫌犯的权利,和查明案件事实之间,有时是存在冲突的。
法律越完善,程序越复杂,其实是在保护“坏人”;而法律越简单,执法越粗暴,则可能会误伤好人。
就看你怎么平衡怎么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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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有的经济类犯罪,虽然看着金额很高,但不是贪腐案件,比如吴小晖。他是安邦保险集团的原董事长兼CEO,我看百度百科介绍,案发时总计涉案金额高达多亿。
但是,他犯的是集资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不是贪污或受贿罪。
所谓集资诈骗罪,是指他利用安邦保险公司的平台,向社会公众承诺高利息高回报,让大家把钱“存”到安邦保险公司,但根本没想过要还,或者压根儿没能力还。他的涉案资金中,多亿都是集资诈骗犯罪。
所谓职务侵占罪,是指他利用担任安邦保险公司董事长兼CEO的机会,把集资到的多亿中的多亿,都私自转到了他自己公司的名下,侵占了这部分财产。
但是,这两个罪名都没有死刑。
法院一审判决后,他还提起了上诉,认为自己是无罪,但没有得到二审法院支持,最终被判了18年,并被没收财产亿。
其实,法治程度越完善,法律程序越复杂,现实中对有钱人越有利。他们随便手指缝里扔点钱出来,就会有很多人出来帮他们辩护,找各种证据和程序上的瑕疵,帮助他们减少刑期。
法治不是不好,但法治也有其两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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