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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这两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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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方乌龙散 http://m.39.net/news/a_9385513.html

8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临汾监管分局公布了两张罚单,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两家公司均因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等原因遭到处罚。

根据临银保监罚决字〔〕2号,中国银保监会临汾监管分局对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委托未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委托未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年3月18日至年12月31日,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在未对余源(云南宏安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对余源进行了执业登记)及名劳务派遣员工进行执业登记的情况下,委托余源及名劳务派遣员工从事保险销售,代理手续费收入.47万元。

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佳参与上述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委托未在本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的人员从事保险销售,对该公司警告并罚款1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佳警告并罚款1万元。

(二)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年9月23日至11月24日,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代理原安邦财险临汾营销服务部办理车险业务笔,保费.74元。年10月15日、年10月16日、年10月22日、年11月15日、年12月2日原安邦财险临汾营销服务部按照报批费率,分5笔向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支付手续费.33元。年11月12日,原安邦财险临汾营销服务部通过山西鼎惠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刘强配偶宋敏的账户额外支付以上业务的手续费元,最终返还至客户。

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佳参与上述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对该公司罚款15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佳警告并罚款4万元。

(三)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年12月2日至年1月31日,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代理中煤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车险业务笔,保费.44元,手续费.23元。其中,非晋L车牌业务笔,保费.89元,手续费.54元。

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佳参与上述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太原市三皇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临汾分公司超出被代理保险公司的经营区域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对该公司警告并罚款3万元;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刘佳警告并罚款1万元。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因三项违规行为,被罚31万。


  具体来看,三项违规行为为:


  (一)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年9月19日(车险综合改革)至检查日(年6月2日)期间,华安财险临汾中支将员工杨文文办理的笔、保费.69元的车险业务挂靠在营销员姚丽娟、田晓燕和陈彩彩名下,共套取手续费合计.45元。并由姚丽娟、田晓燕和陈彩彩将上述手续费转账给杨文文,共计.35元,用于向投保人返还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客户经理杨文文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或主要作用,应负承办责任。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对该公司罚款12万元;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客户经理杨文文警告,并罚款4万元。


  (二)虚列营业费用套取资金。


  年9月28日,华安财险临汾中支在与山西宜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无实际业务往来情况下,列支营业费用-服务费.99元,支付给山西宜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西宜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于当日在扣除相关税费和手续费后,将剩余.5元转回给该公司员工陈佳。陈佳同日转给王倩、杨文文、张蓉、杨博凯,用于车险市场拓展。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参与违法行为的决策,并在该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应负领导责任。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出单员陈佳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应负承办责任。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虚列费用套取资金,对该公司罚款12万元;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警告,并罚款2万元;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出单员陈佳警告,并罚款2万元。


  (三)聘用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公司高管。


  年6月至年6月17日期间,华安财险临汾中支总经理助理马景伟未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该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已履行相关高管职责。年6月17日至年3月23日期间,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挂职干部魏峰未取得保险监管机构核准的该公司高管任职资格,但在实际工作中已履行相关高管职责。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挂职干部魏峰、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参与违法行为的实施,应负承办责任。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职资格人员担任高管,对该公司罚款7万元;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挂职干部魏峰警告,并罚款5万元;对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时任总经理助理马景伟警告,并罚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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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银保监会

值班主任:山西晚报薛皓中

值班编审:山西晚报刘子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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