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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合规解读—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合规解读—
高慧杨晶晶
年1月24日,保监会颁布了新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该办法将于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相比较于废止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本次制定正式的《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体现了保险资金运用的新的监管理念和服务实体经济的监管导向。
一、明确保险资金运用必须以服务保险业为主要目标,保险资金运用应当坚持独立运作。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股东不得违法违规干预保险资金运用工作
新办法实际上是针对近年来一些金融控股集团或者实业公司通过投资控股保险公司,以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干预保险公司战略发展,背离保险资金服务保险业的主要目标,成为其举牌上市公司控制实体产业的工具。(安邦保险、前海人寿、恒大人寿等配合股东举牌上市公司等)。
新办法从立法的层面,明确了保险公司服务保险业的定位和股东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公司治理要求。
二、保险资金运用形式和范围进一步与金融市场产品创新对接
明确将股权投资这种支持实体经济最主要的投资形式正式纳入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
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资产证券化产品;
明确保险资金可以投资私募基金(普通股或者依法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权益的股权投资基金)。
三、明确了保险资金投资股票的监管原则,为保险资金投资新三板预留了空间
保险资金投资的股票,主要包括公开发行并上市交易的股票和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保险资金开展股票投资,分为一般股票投资、重大股票投资和上市公司收购等,中国保监会根据不同情形实施差别监管。(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股票投资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9号)
办法对保险资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股票预留了空间。
四、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限制放宽,更加市场化
保险资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时间限制从之前的设立三年放宽到设立时间一年(含)以上。取消之前对于基金管理人的净资产规模需满足“连续三年保持在人民币一亿元以上”的限制条件。
五、保险资金实现控股投资的限制
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购置自用不动产、开展上市公司收购或者从事对其他企业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使用自有资金。
保险资金实现控股的股权投资应当限于保险类企业,包括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以及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企业。
六、明确保险资金运用不得直接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不得投资不符合国家产业*策的不动产
七、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可以将保险资金运用范围内的投资品种作为基础资产,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作为发行人和管理人,向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合格投资者发售产品份额,募集资金,并选聘商业银行等专业机构为托管人,为投资人利益开展的投资管理活动。
八、保险资金运用实行董事会负责制
保险公司董事会应当对资产配置和投资*策、风险控制、合规管理承担最终责任,负责审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确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方式;审定投资决策程序和授权机制;审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年度资产配置计划及相关调整方案;决定重大投资事项;审定新投资品种的投资策略和运作方案;建立资金运用绩效考核制度;其他相关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决定委托投资,以及投资无担保债券、股票、股权和不动产等重大保险资金运用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九、明确保险资金运用不得做通道业务
对于目前市场上存在的通道业务,新办法明确了投资管理人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不得将受托资金转委托,不得为委托机构提供通道服务;
十、明确保险资金运用的风险管控制度制约机制
这些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资产配置相关制度;投资研究、决策和授权制度;交易和结算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和考核制度;信息系统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
十一、明确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行或者发起设立的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实行核准、备案或注册管理。
十二、明确对保险资金运用违法违规行为可采取的行*处罚措施,强调对保险机构和相关责任人的“双罚”,并强化内部责任追究。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运用保险资金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等行*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任职资格、禁止进入保险业等行*处罚。
《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新规》)与《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旧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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