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治疗白癜风的医院 http://pf.39.net/bjzkbdfyy/140108/4323399.html作者:天银律师事务所胡磊、王祎
近日,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子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保监发〔〕78号,下称“《办法》”)。
笔者认为,《办法》的出台是保监会对《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要求的“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范风险跨行业传递”的主动响应,不仅仅意味着对保险金融集团的监管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更是对保险金融混业发展及风险防范的具体落实和积极引导,这将对中国金融市场格局产生极为深远的影响。
针对《办法》对保险行业的积极意义,本文试析如下:
一、《办法》标志着保险金融集团的顶层监管框架的进一步完善,是对保险业混业金融服务的肯定,有利于保险业多元化发展
上世纪90年代,为防止金融业过热,国家决定对金融业实施分业经营和监管。此后,逐步确定了《证券法》、《信托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分业监管立法体系,以及央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一行三会”分业监管的格局。
随后,金融体制改革逐步深化,年,国务院特批中信集团、光大集团、平安集团作为三家大型综合金融控股集团试点。这些集团通过资本运作逐步将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纳入体系,为消费者提供综合服务,这就在事实上打破了金融分业的壁垒。另一方面,随着金融创新的不断发展,各种金融衍生品的产生和推广实际模糊了原先泾渭分明的金融分野,各大金融机构面临竞争压力,也纷纷招兵买马,拓展业务,这使得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当下的一种发展趋势。
为回应金融实践的发展,年,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制定并发布了《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一五”规划》,明确提出“稳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正式开始了金融业混业经营试点。年9月,保监会出台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保监发〔〕98号,现已废止)。年11月,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银监发〔〕98号),从监管*策层面打开了保险业和银行业互相投资的空间。
年3月12日,保监会发布《保险集团公司管理办法(试行)》(保监发〔〕29号),明确了保险集团公司可投资商业银行等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年9月,保监会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保监发〔〕79号),明确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权”的范围包括“非保险类金融企业”。自此,保险集团公司、保险公司投资进入非保险类金融行业具备了更全面的制度保障。
在具体实施层面,此前保险公司出手相对稳健,例如在保险和银行互相控股领域,保险系银行主要是平安集团收购深圳发展银行、安邦保险控股成都农商行,而包括工银安盛、交银康联、中邮人寿、农银人寿在内的银行系保险*团的数量则迅速扩大。近期,保险并购呈升温之势,例如安邦保险在金融业收购方面动作频频,尤其是收购世纪证券、比利时FIDEA保险公司,引人瞩目。
总体上说,保险公司投资并购非保险业金融公司相对谨慎,其原因一方面是与保险公司的自身定位、发展阶段及战略规划有关,另一方面也与保险监管层的审慎监管态度有关。
此次,《办法》明确指出,“为更好地整合资源、发挥协同效应、提升专业化水平、促进保险主业发展,保险公司可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依法从事保险业以外的其他金融业务的非保险金融类子公司。”
而在《办法》出台之前,保监会从监管*策角度,已经放开了保险资金投资非保险金融机构,但这些规定更多的是着眼于规范资金运用和具体投资行为本身的监管,而对于保险公司如何从整体上规范管控金融子公司,以及保监会如何进行有效监管方面,监管层面尚无体系化规定。
本次出台的《办法》从保险监管角度,重申了保险公司可以控股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机构,同时进一步制定了更明确具体的整体监管要求,具有里程碑意义。
我们大胆预言,经过建章立制之后,保险作为金融版图重要支柱的地位将得到提升,未来的保险行业将吸纳更多社会资本,不久的将来很可能会出现一批类似平安集团那样的以巨型险企为核心,银行、证券、信托、基金环绕其间的综合性保险业金融集团。
二、《办法》为保险系电商公司发展预留了足够空间
目前,部分保险公司将职能外包给子公司,形成了一批“共享服务类”非保险子公司。考虑到这类子公司游离于监管范围之外,存在使保险公司的运营核心去监管化的风险,《办法》对此给予了高度
结语
保险作为社会经济的稳定器,在完成保险本业的基础上,对相关金融领域、上下游延伸行业的主动渗透和有效管理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由之路,我们期待,《办法》的出台能够更加有效的促进这一进程的到来。
注:本文仅系针对题述事宜的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本所的正式法律咨询意见。欢迎进一步讨论,联系方式如下:
胡磊天银律师事务所保险及资产管理团队
手机:
邮箱:hulei
tianyinlawy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