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权威白癜风医院 http://m.39.net/pf/bdfyy/xwdt/关联交易治理第期
文丨宋明王国*宋明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治理部王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摘要
关联交易和公司治理的长期失控是造成近年来少数保险公司风险集中爆发的主要原因。虽然“从严防范、严厉打击”的思想已经非常明确,但如何识别出不当关联交易并予以精准打击仍是现实困境。本文从控制权及其私有收益的相关理论出发,分析保险业不当关联交易问题产生的根源,给出了保险业关联交易问题的逻辑推导及其控制权解释,提出私利行为的抑制疏导是关联交易监管的关键。进一步地,本文分析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核心问题———险资运用,总结了险资运用关联交易的特点、危害及其监管的困难所在。基于理论和实践带来的相关启示,本文提出加强关联交易监管相关建议,一方面推动公司治理监管向控制权为中心发展迭代,建立个性化制衡手段,改良独立董事制度,校准关联审查机构定位等;另一方面推动关联交易监管向行为约束为核心转变,建立险资运用导向的监管规则,建立公允审查机制,扩充司法救济的发起机制等。
关键词
关联交易;险资运用;控制权;公司治理
一、引言近几年,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建设成效显著,但仍任重道远,有着巨大的改进空间,尚需持续不断的完善。此前,保险业发展累积的深层次矛盾风险暴露,少数保险机构行为出现异化,出现了安邦系、生命系、明天系等风险机构,给保险业的稳健运行带来严重危害,长期稳健的经营理念受到冲击。总结这些机构出现问题的原因,共同之处均表现为普遍缺乏制衡,控制权人操纵公司经营管理,通过关联交易挪用大量资金,激进扩张导致最终风险暴发。在整个链条中,关联交易是造成损害的重要环节。风险机构的集中出现,反映出当时关联交易监管的局限性。事实上,股权和关联交易问题也是近年来中小银行保险机构乱象丛生的根源(梁涛,2020),应严格控制关联交易,严格约束控股股东行为,防止控股股东不当干预机构经营,侵犯中小股东利益(郭树清,2020),严厉打击利益输送(曹宇,2020)。而如何从根源上抑制不当关联交易的发生,阻断不当利益输送的行为链条,进一步校准修正现有监管理念,提高关联交易监管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是保险业监管面临的重要现实课题。二、保险业关联交易问题的逻辑推导及其控制权解释(一)控制权收益理论与关联交易对控制权私有收益的研究,能够揭示出关联交易的逻辑起点及源动力。控制权收益主要通过现金股利、非购销关联交易、购销关联交易、挪用或占用款项、担保以及股权转让等六种形式来获取(刘峰等,2004)。部分学者对控制权收益持负面态度,认为在理性人假设下,控制权人不会只满足于现金流权得到的收益,而会追逐私有收益,以实现其总体收益最大化(刘少波,2007),如通过“金字塔”结构、交叉持股和发行不平等投票权,以资产出售、转移定价、资金占用等方式实现资源转移,这也被称为“隧道效应”(Rafaeletal.,1999)。关联交易是控制权私有收益实现的主要方式,从资金流入行为,如增资扩股、发行债券募集资本,到资金流出行为,如购买股权、债权、不动产或者金融产品,甚至不发生资金流动的行为,如签订协议、特种许可等,都可能构成关联交易。当一国或某地关于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和健全时,控股大股东就可能控制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来实现利益牟取和输送(Diane&John,2003),如将公司的优质资产高买低卖,出售给关联公司,或者以提供担保的形式,实现对上市公司的利益挖掘。若公司盈利的能力不断下降,大股东为了私利可能会通过关联交易的方式侵占中小投资者的权益,影响公司价值(Morck,1988)。当控制权被转移时,溢价越高,新的控制权人未来的隧道挖掘行为也会越严重(郑志刚等,2014)。(二)保险业关联交易问题的控制权解释从控制权私有收益理论出发,同样能够解释保险行业的关联交易问题。良性情况下,控制权人通过现金流权等正当利益分配获得相应收益,私有收益可能存在,但由于市场竞争、监管约束以及对公司长远发展的期望等因素,私有收益通常被控制在合理水平。但当控制权正当收益长期大幅低于投入产生的预期回报时,私有收益问题逐步产生。控制权对私有收益的追逐,导致隧道效应等私利行为,而私利行为的开展往往通过关联交易完成。因此,我国保险业的关联交易问题,实质上是控制权正当收益不足,导致控制权私利挖掘的外在表现。而保险业控制权的以下特点,也导致了保险业关联交易问题多发。一是保险机构控制权成本高且与现金流权收益长期不匹配。首先,是控制权成本高昂。保险行业属于受高度监管的行业,控制权受到严格管控,经过审查批准方可设立。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规则通过对股权准入的资格审查,规定设立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金额,审核公司章程,筛选出合格的控制权人,确保公司成立时能够具备基本实力和经营能力。具体来说,如设定公司设立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不能低于2亿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实际上,一个经营人身险全牌照的寿险公司需要至少15亿元的注册资本金。如此高昂的成本导致控制权人对保险公司的预期回报较高。其次,保险行业回报期长且实际回报不高。按照保险业经营的一般规律,人身险公司通常在经营七年后才能达到盈亏平衡点,财产保险公司也要三至五年才能实现盈利。不仅回报期长,且实际分红收益也很有限,由于持续的业务扩张对于资本补充提出迫切要求,保险公司十年以上不分红的情况也不少见。这种低回报状况与控制权人的高成本投入存在严重的不匹配。再次,监管机构为了维持金融机构及整体市场的稳定运营,要求保险公司投资人不仅具有首次出资能力,还需要同时具备后续的持续出资能力,即在出现经营不善和偿付能力不足时,投资人能够持续注入资本金,保障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这进一步加大了控制权收益实现的难度。二是保险业控制权私利诱惑巨大。保险业显著的特点之一就是现金流充裕,这与产业资本截然不同。产业资本时常面临现金流稀缺等短期融资问题,这也是一些产业资本觊觎保险行业的主要原因。保险业资金获取成本相对较低,相比社会融资成本具有显著优势;同时,保险资金久期长,相比实体企业短期偿债压力小;此外,险资对投资安全性较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