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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一家网络文化娱乐公司近年来由于经营不善且无法持续吸引投资,公司股东决定提前解散公司。公司管理层认为,公司在解散注销之前,应先与全体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有股东提出,如果员工不同意协商解除,就会阻碍公司执行解散程序,因此不同意和员工协商。那么,公司提前解散,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签订协议?
解答
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困难等原因决定提前解散的,将导致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终止。实践中,企业在决定提前解散后,一般要进入清算程序,即将本企业的职工债权债务、一般债权债务和应缴税款、罚款等按照法定清算顺序结清后,方可办理工商注销。
本案中,该企业管理层提出在公司解散注销之前,先与全体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是在启动清算程序前,企业通过内部管理先行消除职工债权债务的一种办法。这种做法有利于及时结算员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
但如果员工拒绝接受协商,那么企业在启动提前解散程序后,也可依法终止员工的劳动合同。届时用人单位同样需要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
因此,公司提前解散的,先行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必经程序。
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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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寇家伦
实战派人才管理与组织发展顾问,资深人才测评专家
实战派人才测评与领导力开发专家,华夏智业执行董事、首席技术官,万伯智业资深测评顾问。
曾担任清华继教学院特聘教授,常年担任北大、人大、浙大等国内知名院校人力资源、人才测评与领导力开发课程特聘讲师,华润、伊利、蒙牛、国家电网、中国移动等企业大学、商学院或培训中心的课程讲师。寇老师出版完成《人才测评教程》、《成长型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才测评四部曲》、《人才测评实践》、《卓越领导力开发实战》等多万字的具有广泛影响力的专业著作,被数十家高校列为人力资源管理及人才测评专业方向的指定教材。
寇老师常年服务于众多央企、大型知名企业,累计完成了数百家企业的高端人才选拔、人才测评、胜任力模型及领导力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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