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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管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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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刘仕波律师。

愿所有的后会无期,都是他日的别来无恙。

最近几年,我国的高速公路建设突飞猛进。高速公路运输以其快速、便捷的优点在我们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同时,高速公路运输过程中经常发生交通事故,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安全隐患。

那么,如果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如何确定管辖法院?涉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又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上诉人贺某因与被上诉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及原审被告孙某、费县同鑫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宝区人民法院()鄂民初号民事裁定,向荆门中院提起上诉。贺某上诉称,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位于二广高速公路湖北襄荆段,经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荆门大队依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裁定,确定本案由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管辖。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孙某、费县同鑫物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关键证据:

1.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荆门大队依法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裁判观点

荆门中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发生于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治安管理有关执法问题的通知》(鄂公通〔〕19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警察总队、支队、大队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该条款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发生于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专门作出的规定。

本案事故发生地位于二广高速公路湖北襄荆段荆襄向KM,由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荆门大队处理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高警荆门公交认字〔〕第XX号)。因该大队地址位于湖北省荆门市杨家桥(襄荆高速公路荆门北收费站旁),处于荆门市东宝区行*区域范围,本案应由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荆门大队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即东宝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贺某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钟祥市人民法院管辖不当,应予纠正。裁定如下:一、撤销东宝区人民法院()鄂民初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依法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并非基于保险合同而产生的约定权利。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提起诉讼的,应根据保险人所代位的被保险人与第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确定管辖法院。

第三者侵害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不适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管辖的规定,不应以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

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湖北省公安厅《关于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治安管理有关执法问题的通知》(鄂公通()19号)第十条规定:“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失赔偿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由负责处理交通事故的高速公路警察总队、支队、大队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该条款是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发生于高速公路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专门作出的规定。

案例来源:()鄂08民辖终39号

声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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