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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会破产吗破产了怎么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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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个不管是买保险的和卖保险的都绕不开的话题,已经有很多人从各种角度对这个问题进行过探讨。今天我还是想试着从我的理解出发去探讨关于保险公司破产这个方面的话题,希望对你能有新的启发。

第一个问题:保险公司会破产吗?

关于这个问题,有几种说法。有人说,保险公司不会破产,保险放心买就好了。也有人说,保险公司会破产,但是大公司不会破产,小公司破产可能性更大,所以买保险要买大公司不能买小公司。还有人说,保险公司就算破产保单也有国家兜底。那到底谁说得对呢?

先说保险公司是否会破产呢?

有人说不会,依据是这个:

《保险法》第八十九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人根据《保险法》第八十二条得出了保险公司只允许解散不允许破产的结论。显然是断章取义。

《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保险公司当然可能破产的,人会死、国家会消亡,保险公司当然也不例外。但是,作为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不是想来就来,说走就走的。其准入、游戏规则、退出机制,都有严格的设定,应该说,保险公司在我国,准入和监管严格程度,超过银行。

所以第一个问题,保险公司是可以破产的。

第二个问题:现实中发生过保险公司破产的事情吗?

目前我们中国还没有发生过保险公司破产的极端事件,风险都被扼杀在摇篮。但是在别的国家的却是存在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当然,一样的会有相应的救济制度。

保险公司也是正常的市场主体,是市场主体就有相应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但是保险公司和其他的企业不同,跟银行一样,保险公司一旦破产会导致保户的恐慌,并且这种恐慌会传播,从而引发“退保潮”,就像银行业的“挤兑潮”是一个道理。

“更为严重的是,保险公司破产可能会产生传染效应。某家保险公司破产对于社会公众关系甚大,对于其他保险公司同样也是如此因为他们将会承受那些由社会公众对保险行业健康状况的任何怀疑所引发的冲击"。如同银行业一样,保险业也存在着明显的信息不对称"。投保人、被保险人等通常难以准确地掌握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偿付能力状况等。因此,一家保险公司的破产往往会使公众对保险业萌生经营风险增加的预期,甚至导致保险业失去公共信心进而爆发"退保潮"。”(摘自百度百科)

所以,一个国家的金融体系其实是一个生态系统,没有任何一家银行或者保险公司能够独善其身,特别是在社会主义社会的中国,国家*治经济环境的稳定被看作是高于一切的,一切以人民群众的利益为优先级别进行考虑,这也是我国和很多国家不同的地方。

我国有非常严格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有再保险公司和保险保障基金双重加持,极难破产,保险保单的安全性也仅次于国债,可以视为近似于刚性兑付。

在保险公司发生经营危机的时候,我们的监管部门会立刻马上站出来。最近的一则案例就是关于安邦人寿了。

当一家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时,监管部门可以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在监管中,如果发现保险公司“逾期未改正”,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还可以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

情形过于严重,才会使出杀手锏:接管。具体包括:1、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2、违反本法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严重危及公司的偿付能力的。

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同样,按照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在被接管期间,保监会可以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阻止出境,申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财产等措施。

而在年,新华人寿由于原董事长挪用巨额资金,严重影响到新华的经营,因此,保监会动用了保险保障基金,先是购买了大量新华股票成为第一大股东,然后又将股权溢价转让给了中央汇金公司,新华人寿步入正轨,保险保障基金功成身退。

年,中华联合保险因为公司巨额亏损和偿付能力不足被保险保障基金接管,并控股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持有约8.6亿股,持股比例为57.43%。后来保险保障基金将手中股权溢价转让,再次功成身退。

通过这个三个案例我们其实也能大概看出保险公司发生危机后监管是如何介入的,是如何应对处理的。从这个角度来说保险公司要走到破产这一步我认为还是挺难的。

我们用大白话来说,首先要开保险公司不是想开就开的,要排队拿牌照,这是第一关,难度相当大;其次,经营过程中不管是高管任职、产品开发、销售环节、公司运营、理赔、资金运作等各个环节都要受到严格的监管。即便是出现了经营风险,监管机构会迅速的介入,防止更大的危机产生。

这里我想借用一下知乎上一位精算师写的一篇文章中关于保险监管的一段话,非常专业:

“因为从偿付能力监管来看,中国是目前世界上保险业监管水平最全面最先进的国家之一。也就是说,你们在中国的保险公司购买和持有的保单是世界所有国家中是最安全的,接受了最全面的监管保护。尤其是那些动辄要保几十年的人寿保单,你们绝对可以放心持有。

中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二代监管规则,业内简称C-ROSS(注:不读克洛斯,读c罗斯,官方发音),是以风险为导向的新一代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具体怎么计算实在太专业了,我这里就不展开了。简单来说,根据监管要求和指引,在每季末、每年末保险公司会通过建立详尽的数学模型和压力测试后能确保自己有能力在99.5%的概率下无论发生什么事件都不会倒闭。

换句更直白的话说,天朝的保险公司只要通过了C-ROSS下的偿付能力测试即代表它都能硬扛年一遇的大灾难(汶川地震这种是30-50年一遇,日本地震或阪神大地震为50-年一遇,或者各种股灾),没有例外。”

第三个问题:小公司的保险买了是否不靠谱?

这个问题也是被问了很多遍的一个“老问题”。就是说,如果我很倒霉,买到一个小公司的保险,正好这个小公司若干年后倒闭了会怎么样呢?

首先,我想请问,您如何界定保险公司的“大”和“小”呢?实际上,有很多人会觉得,听说过,做过广告的就是大公司,没听说过的一概都属于小公司。其实很明显都是很偏颇的。

其实真正的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也就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至今也就二三十年的时间,可以说是非常的年轻。90年代后才开始打破保险行业的垄断局面引入外资。而这么多年,老百姓们耳熟能详的保险公司无外乎中国人寿、平安、新华、太平洋、泰康、太平等几家老牌公司,可能说十个手指头都用不完。那我们按常理思考一下,中国这么大的国家,这么多的人口,只有几家保险公司竞争是不是不大可能呢?所以您听过不代表大,相反的没听过不代表小。

保险公司的名字背后,可能股东来头都不小。名气小没实力,能涉足保险行业吗?所以我建议大家,如果担心这是一家小公司,先去调研一下这家公司的背景,不要急着下结论。

如果真的很倒霉,买的这家公司的偿付能力出现了问题,怎么办?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
  (二)限制业务范围;
  (三)限制向股东分红;
  (四)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
  (五)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
  (六)限制增设分支机构;
  (七)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
  (八)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
  (九)限制商业性广告;
  (十)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也就是说,当偿付能力逼近监管红线的时候,有一些列的整改措施等待着这家保险公司,新产品不能再出了,老产品也不能再卖了,分支机构不能再开了,管理层要降薪了,不能再买买买了……首先要保障之前卖出去的保单是够赔的,然后再来增资,办理再保,或者用其他一些方式让公司回血。但是如果即使是这样还是发生了保险公司破产的情况那怎么办?

根据《保险法》第九十二条: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这里面专门提到的人寿保险合同,指的是非一年期的寿险、带身故责任的重疾险、年金险、两全险、万能险等等人寿保险合同。一年期的意外险、医疗险、重疾险等产品不在保障范围内。

还有人会提出疑问,说保险公司破产后,保险保障基金救助的金额最多为保单权益的90%(80%),依据是《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清算资产不足以偿付人寿保险合同保单利益的,保险保障基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则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p>

(一)保单持有人为个人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90%为限;

(二)保单持有人为机构的,救助金额以转让后保单利益不超过转让前保单利益的80%为限。保险保障基金依照前款规定向保单受让公司提供救助的,救助金额应以保护中小保单持有人权益以维护保险市场稳定,并根据保险保障基金资金状况为原则确定。

其实,有关寿险合同中的救助金发放的对象,《保险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指明是针对“受让公司”,而非“保单持有人/机构”。

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中的“90%、80%”的比例规定,也是针对“受让公司”,而非“保单持有人/机构”。

对寿险保单持有人的保单利益,还是应该参照《保险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办法》中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合法权益,什么叫合法权益,就是我合同上白纸黑字写的我能得到的权益,%维护,而不应该是“打折后”的权益。

最后,还有人问我,那我买的没有身故责任的重疾险是不是不在保险保障基金保障的范围?按照字面的理解,是的,保险保障基金救助的范围仅包括人寿保险,而疾病保险(纯粹的重疾险),还有医疗险、护理险都属于健康险的范畴。即便是保险公司在偿二代的监管体系下能抗住年一遇的大灾难,你还是担心你买的非人寿保险保单背后的这家公司可能会破产你的权益得不到救济,那该怎么办?

我只能说,真的有一个如此纠结的你,那就多花钱吧,买终身寿险附加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买你认为传统大公司的保险,买你一个安心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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