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涉及特种机动车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问题。
李某伟与李某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特种机动车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高民初字第号二审: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鲁03民终号
基本案情
高青县常家社区建筑工地在打桩测压阶段时需用重物测压,李某永自带鲁C×××××号吊车及揽绳承揽了重物(H型钢材)的卸货工作。年3月12日,李某永操作吊车将H开型钢材吊下车尚未解揽绳时,将帮助卸货的李某伟砸伤。鲁C×××××号吊车,主要有功能相对独立的运行部分与吊装部分组成,该车在安邦保险淄博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在人民保险淄博分公司投保商业三者险及吊装险,吊装险的责任限额为.00元。李某伟受医院住院治疗22天,发生医疗费.78元,诊断为右股骨粉碎性骨折。李某伟之伤情,经委托鉴定,医院司法鉴定所于年9月15日作出如下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李某伟在工作时被重物砸伤右大腿,导致右股骨粉碎性骨折,后遗右髋关节活动障碍,右下肢部分功能丧失之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被鉴定人李某伟误工时限为日;被鉴定人李某伟护理时限为日;被鉴定人李某伟护理人数为住院期间需2人护理,其他时间需1人护理;被鉴定人李某伟后续治疗费用需.00元。李某伟因司法鉴定支付鉴定费3.00元。
争议焦点
特种机动车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永承揽的吊装货物操作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货物的捆绑固定,二是货物的吊运,三是对捆绑解脱。本案事故系系鲁C×××××号吊车吊装的货物在揽绳解脱前突然散落造成李某伟受伤,属于吊车在作业过程中致人损害的情形,本不属于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交通事故责任范畴,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保监厅函()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对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作出明确答复,认定该种情况下可以比照交强险条例第四十四条适用。保监会系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机关,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监会的要求开展业务,因此安邦保险淄博支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00.00元,误工费.27元,护理费.00元,伤残赔偿金.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0元,共计.22元。李某永在承揽过程中致人受伤,应承担事故责任,但李某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身的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也对自负一定责任。根据本案案情确定李某永承担交强险之外损失90%的赔偿责任。交强险之外的损失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78元,鉴定费3.00元,李某永承担其中的90%。因涉案吊车已投保吊装险且李某永承担的责任未超出其责任限额,故李某永承担的上述责任(鉴定费除外)转由人民保险淄博分公司在吊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故作出()高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一、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李某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00.00元、误工费.27元,护理费.00元、伤残赔偿金.9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00元,共计.2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在吊装险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李某伟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28.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李某永赔偿李某伟鉴定费.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李某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作出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特种机动车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保险公司应否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国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保监厅函()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修订前)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因此特种机动车在作业时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比照适用机动车在道路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有关规定,故该情形下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上诉人安邦保险淄博支公司主张涉案吊车并非在通行状态下造成损害,其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应赔偿的上诉理由与上述复函精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故作出()鲁03民终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讨论您认为:1、特种机动车作业时发生事故造成损失的,保险公司是否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2、原中国保险管理监督委员会是否有权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适用问题进行解释?欢迎留言评论,分享您的观点和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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