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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核心问题及优化路径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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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时间:6分钟

作者简介:宋明,同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治理部;王国*,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文章来源:《保险研究》年第2期

近几年,我国保险公司治理监管的制度建设成效显著,但仍任重道远,尚需持续不断的完善。此前,保险业粗放发展累积的深层次矛盾风险逐渐暴露,长期稳健的经营理念受到冲击,少数保险机构行为出现异化,出现了安邦系、生命系、明天系等风险机构,给保险业的稳健运行带来严重危害。总结其共同之处,均表现为机构缺乏制衡,控制权人操纵公司经营管理,通过关联交易挪用大量资金,激进扩张导致最终风险暴发。在整个链条中,关联交易是造成损害的重要环节。

那么,保险业关联交易问题的根源是什么?核心问题是什么?监管困境又是什么?通过研究,本文发现:

●控制权层面的问题是导致关联交易问题的根源,要较好的解决关联交易的问题,必须同时从控制权层面找到解决途径。

●险资运用是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的核心问题。

●关联交易监管是世界各国面临的普遍难题,而险资运用的复杂性进一步增加了监管难度。

通过对相关理论的研究,结合实践分析,本文认为:

关联交易监管应当结合控制权规制监管开展。关联交易的利益输送行为源于控制权对私有收益的过度追逐,那么监管有效性的提高就有赖于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抑制效果。而监督控制权最有效的手段无疑是建立相互制约的内部制衡机制。内生的制约力量能够主动、高效地监督控制权人的一举一动,并在发生权利滥用和利益输送时采取一切手段干预制止,从这个角度上说,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培育能够进行有效的独立监督的制衡力量,能够从根本上减少控制权私利行为的发生,减少关联交易具体行为上的监管压力,提高监管效率和质效。

关联交易监管应当立足保险行业自身特点。保险行业和业务的特殊性给关联交易监管带来了挑战的同时也存在机遇,在监管规则制定时,一方面需要充分考虑行业特点,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的措施,另一方面高度监管的行业特点也给监管带来更多*策选择,在一般工商企业无法实施的监管机制,在金融业也成为可能。在实践中有必要充分利用法律授权,考虑制定更为有效的治理制约机制,更有效的开展监管。

关联交易监管应当加强行为约束。控制权人利益输送行为最终绝大部分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只有深入到交易结构、交易价格等内部要素,分析交易实质条件和公允性,才能得出交易是否违规的结论。

关联交易监管应当抓住险资运用这个核心问题。关联交易的监管规则制定应当围绕更有利于防范险资运用风险的角度开展。在监管识别上要考虑到险资运用的风险点,重点监控外部交易的风险。加强对险资运用行为的穿透监管,尤其需要加强查处违规关联交易中险资的流向和资金追回。

进一步优化我国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监管,本文建议:

标本兼顾,综合治理

关联交易的有效治理,需要从提高控制权规制效能和增强关联交易直接约束两方面构建治理的系统工程。其中,公司治理监管迭代和改革的方向应该更为趋近于以控制权规制为中心,通过独立性建设和控制权制衡,改良、丰富公司治理监管的内容和手段,建立个性化的、符合行业特点的控制权制衡机制,从根本上减少不当利益输送的源动力。同时,推动关联交易监管向行为约束为核心转变,制定完善关联交易事中及时介入、事后规范处置的监管手段。对大额交易等高风险行为施加科学有效的直接约束,优化关联交易的识别、认定、打击和处罚机制,采取更为精准有效的措施,从而形成关联交易风险整体的防控体系。

以控制权规制为中心

一是个性化股权控制权的制衡手段。从监管的理念上,应当尽快建立精准化、个性化的监管思路,建立以控制权结构为基础的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型,按照不同类型保险公司的控制权结构状况,定向监控、精准施策。首先,建立控制权基础档案,搭建监管基础。其次,监控内部制衡机制的运行情况,确认其有效发挥作用。第三,重视把握提高制衡度的重要窗口,引导形成合理的控制权结构。最后,综合运用、灵活施策,提高监管的适配性和协同性。应将控制权监控纳入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及时对控制权及其制约力量的对比变化情况适时采取不同策略。

二是独立董事制度重构。目前独立董事制度的运行水平参差不齐,独立性、制衡性普遍不足。就目前保险业来说,探索建立独立董事的选配机制,是实现独立性的可行途径。选配方式能够根本上改变独立董事的立场基础,有效加大寻租的难度。行业已经建立独立董事人才库,积累了履职记录的数据基础,具备一定可行性。此外,选配机制还能够解决保单持有人控制权缺位问题。

三是审查机构的价值定位转向和制度修正。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目前定位不清、效用不佳,成员结构也难以发挥独立性和专业性作用,需要梳理制度逻辑并重新定位。建议从定位上放弃效用甚微的独立性价值,让机构下沉并定位为专业审查机构。建立完善责任追查机制。实现所有环节的责任明确和全程可追溯。

以行为约束为导向

以控制权规制为中心的公司治理监管,能够从长远改善不当关联交易发生的土壤,但其作用是长期渐进的,应当同时对关联交易行为施加科学有效的直接约束。

一是险资运用关联交易监管规则。建立符合险资运用类关联交易特殊性的风控制度。建立匹配险资运用风险的关联方与关联交易认定规则。扩大监管审查覆盖所有的大额交易。建立以资金流向为导向的穿透监管原则,同时,优化险资关联交易集中度指标体系。

二是建立公允性审查认定机制。公允性审查机制是判定交易价格是否公允的裁决机制,属于重要基础设施类制度。建议监管主导成立关联交易审查委员会,主要功能是建立审查机制,判定是否存在不当利益输送。还可考虑参照美国经验,引入商业交易与非商业交易的分类,应用不同的会计核算和估值模式,以此避免估值操纵。

三是多层次行之有效的监管措施。监管措施应当具有足够惩戒力,应适当增加事前、事中监管措施,如暂停、终止关联交易以及禁止与特定关联方交易等,这样才能对违规或存在潜在风险的关联交易,通过多项综合措施及时干预。四是扩充司法救济的发起机制。公司诉求关联人赔偿在实际履行中存在悖论,建议考虑由监管机构介入,责令金融机构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公司独立性和财产安全不受违法行为的侵蚀,从而解决公司诉求关联人赔偿现实不可行的悖论。

编辑:于小涵

中国保险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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