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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与保险公司的关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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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先假设您是有风险意识的!您也知道保险是转移风险的金融工具。那么,您想为您本人或家人购买保险时,会不会因为不清楚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的关系而迟疑呢?您会主动上网查找“哪家保险公司靠谱”,“哪个保险产品更好”等等问题吗?如果是,那么这篇文章将会对您有所帮助!首先,我们常有耳闻的关于保险的“评论”大多来自60后70后,因为我国保险市场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经营人寿保险业务,那时候他们是消费主体,但是,一是由于保险是个新型商品,二是可能与他们的学历、见识等局限有关,在购买保险时,多数是“盲目的”、“冲动的”或者是碍于情面,“卖个人情”的。于是在后来的理赔服务时,出现许多说不清道不明的纠纷,客户认为“是这样”,却被保险公司告知“是那样”。于是全社会对保险生出一种“仇恨”。不买保险还好,买了保险却惹了一肚子气!“以后再也不相信保险了”,“保险就是骗人的”……当前保险的消费主体有了根本变化,主要是80后、90后,他们学历高,见识广,信息也发达,法律意识也强。所以,“保险是骗人的”话不再被接受。这是历史的进步!但是,由于周围环境的影响,加上专业知识缺乏,在购买时还是有些“迷惑”。保险业务员会不会“该说的没有说”?“买熟悉的保险公司更放心些吧?”所以,接下来,我就解释一下,保险产品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保险,是一种特殊的商品,从法律角度讲,它是一份有效的法律合同。而保险公司就是研发保险商品的公司,专门经营风险的。通过销售保险产品,将个体风险集中,再实行平摊,从而达到分散风险目的。那么,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与该保险属于哪家保险公司有多大关系呢?不得不说,善于经营的保险公司可能在产品研发上注入更多人力、财力;在后期服务中也会注重效率与口碑!但这些指标也不是简单看保险公司规模就能看出来的。需要结合官方评价和消费者口碑做个参考。但这也不是主要的考量因素。我们不得不从保险公司本身的特殊性来了解。年11月18日,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成立,属于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当时形成“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格局。二十年后的年4月8日,成立“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时撤销保监会。主席郭树清,副主席四名,下设26个部门,派出机构36个地方监管局。监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并制定、修改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也就是说,国内所有保险公司同受一个监管部门监管,适用的是同样的法律法规。您会担心购买保险不会赔吗?还是保险公司赔不起怎么办?保险会不会赔,主要在购买前要看清楚合同条款。我知道这样对您要求有些为难,其实一名合格的、负责任的销售人员会带领您读通条款内容的。而不是只是嘴上说说,等正式合同文本送给您的时候让您直接藏起来。不仅要在正式合同上为您标注重要的条款内容,还要在以后的时间里,定期为您做保单检视,帮您回顾所购买该份保险的内容。确保根据您状况的变化做及时的调整。说到“调整”,保险虽然是格式条款,但是,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和合同效力等是可以变更的。而且,比如给孩子买的,投保人是自己,等孩子成年后就可以把投保人改为孩子等等。以前买的时候经济条件好,年缴保费高,后来收入降低了,缴费有压力,就可以“减额交清”,提前停止缴费等等。接着,我需要从法律角度讲讲“保险公司的特殊性”1,保险业属于金融特许行业。《保险法》第67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一般公司只要去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申请即可,而保险公司是要监管部门批准的。2,保险业有统一的资金标准。《保险法》第69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且为实缴资本。《保险法》第68条:设立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3,保险业有集中的保险保障基金。《保险法》第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保险保障基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截止年6月底,保险保障基金账户余额达亿元。动用保障基金的情况如下:(1)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2)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上面第一点是财产险公司破产情况,保障基金的救济,第二点是人寿险公司破产,对接受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救济。这就迁出人寿险公司的特殊性。4,人寿险合同终身有效。《保险法》第89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领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所谓的“合并、分立”相当于一家分两家,或两家并一家,合同不变;不允许无故“消失”。《保险法》第92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其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这里,如果是因为原保险公司破产,所转让的责任准备金不足以支付未来合同利益的,由保障基金给到接受转让的保险公司以救济。合同所涉及到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合法权益不变。所以,保障基金实际是我国金融保险业的风险自救机制。时至今日,保险保障基金已经有过三次成功救助的先例,分别是年对新华保险,年对中华联合保险,年对安邦保险集团的救助。无论后来有没有更名,客户利益没有受到任何影响,合同继续履行。当然,银保监不会每次都等到保险公司濒临破产才来监管,而是在保险公司日常经营中就严格监管。其中主要的规定如下:1,《保险法》第85条: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2,《保险法》第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中国第一代偿付能力制度体系(偿一代)是以规模为导向。年2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第二代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偿二代),经国务院同意,于年1月1日施行。偿二代采用国际通行的定量监管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的风险识别、分类和防范体系。偿二代的基本要求是:指标1: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指标2: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指标3:风险综合评比不低于B级偿付能力就是保险公司偿付客户保单的能力。《保险法》第98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主要有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等。当保险公司提取的责任准备金不能满足偿付能力需要时,也就是偿付能力不足,根据《保险法》第条,监管机构会要求:(1)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2)限制业务范围;(3)限制向股东分红;(4)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5)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6)限制增设分支机构;(7)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8)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9)限制商业性广告;(10)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可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中,是“戴着锁链跳舞”,也就是在这样严格监管下,我国保险业才能平稳、健康的发展!真正实现保险的社保保障功能和资金融通功能,成为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如果说“保险公司是安全的”,那么,您在选购保险产品时,就只要看清楚产品条款就好了。至于后期服务,一是取决于保险公司,二是取决于您所挑选的业务人员。一个热衷于保险这份职业,有爱心,做事细心,为人真诚等品格就是您挑选时考虑的因素。市场上的保险公司大体分两类:人寿保险公司和财产保险公司。其中,财产保险公司是对您所拥有的房子、车子、企业、仓库、产品责任、出口信用等提供保险保障。人寿保险属于人身险范畴,有人寿险、意外险、健康险和养老险等。而人寿保险公司多数同时会销售意外险、健康险等产品。人们需要的保障基本上分意外保险、医疗保险、重疾保险、终身寿险、子女全生涯规划、养老金规划和财富保全与传承规划。保险产品的设立与投保时适用四大原则:一是保险利益原则:《保险法》第12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法》第31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4)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所以,保险这个“特殊的商品”还是“爱和责任”体现,您爱自己的伴侣、父母和子女吗?在您有条件的时候为他们投保一份人寿保险吧,如果您以后飞*腾达,他们与您一起分享荣耀;万一命运弄人,也别担心,由保险来代替您好好照顾他们!其次,保险还有最大诚信原则。我国在投保时,实行“询问告知”法,如果您身体为非标体,却有意隐瞒实情,后面在理赔时会有纠纷。为了诚信,如实告知便是!还有“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前者是判断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后者确定理赔限额。当然,重疾险、人寿险等,不实用“损失补偿”原则,因为生命无价,您为自己投保多少保额,就能获得多少赔偿!另外,新型寿险,具有理财功能的保险产品,是根据合同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给付,有的还享受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分红,这些自然也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所以,在挑选保险产品时要了解清楚。不要出现买了理财想报销,买了报销想收益的笑话。————————————————————如果您认为此文对您有所帮助,请不要吝啬直接点赞!积极分享、转发!让我的专业知识为您所用!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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