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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保险,保险公司要破产了怎么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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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朋友跟我反馈,保险是不错,但是,保险公司靠谱吗?买了保险,万一保险公司经营不善,倒闭了,那我们买的保单咋办?

我想这可能是不少人关心的问题,今天我就和大家聊聊:如果保险公司要破产,保单怎么办?

保险在人类社会已经存在了几百年,“保险”二字,按照汉语词典的意思是“担保、保证、稳妥、安全、可靠、确定”等,保险公司最重要的特性就是要“保险”。

保险是社会经济的助推器,是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的、无可替代的作用。

如果保险公司都不能做到万无一失,又怎么能担负起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守护者的大任呢?如果一个国家的保险公司都不"保险"了,那还有什么是“保险”的呢?

国家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就考虑到了行业的特殊性,从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则上为确保保险公司的持久经营能力做好了底层设计,建国至今从未发生过一起因经营不善导致保险合同无法履行的事件。那么,具体是哪些防火墙,哪些机制在为消费者的保单保驾护航呢?

这个防火墙就是《保险公司十大安全机制》:机制1是“保险公司设立条件严苛”(「保险法」第67条、第68条)、机制2是“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雄厚”(「保险法」第69条)、机制3是“保险公司经营监管严格”(「保险法」第89条、第92条)、机制4是“保证金制度”(「保险法」第97条)、机制5是“责任准备金制度”(「保险法」第98条)、机制6是“公积金制度”(「保险法」第99条)、机制7是“保险保障基金制度“(「保险法」第条)、机制8是“偿付能力监管”(「保险法」第条)、机制9是“再保险机制”(「保险法」第条)、机制10是”保险资金运用监管制度“(「保险法」第条),详见备注。

——保险公司会倒闭吗?——

尽管,保险公司在注册的时候,国家有很高的要求;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盈利能力也很强,有很多渠道,都是普通投资者无法比拟的。但是在理论上,保险公司还是有可能出现无法继续经营下去濒临破产的情况的,真的出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事实是,我国到目前为止,在保险史上还没用过保险公司破产的先例,但是有过三起被接管案例:年的新华保险、年的中华联合保险、年的安邦。

新华人寿曾因董事长关国亮挪用巨额公款导致其处于破产边缘。保监会于年5月24日,由保险保障基金以市场价接管新华人寿,保监会持股38.%,成为第一大股东,但保监会只是暂时代为管理并寻找合适的经营公司。直到年11月,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把新华人寿38.%的股权整体转让给中央汇金公司,盈利12.5亿元,功成身退。目前新华保险发展很好,仍然位于国内前十大保险公司之列。

中华联合保险曾因连年不断高速扩张导致出现巨额亏损,偿付能力不足。年保监会和国务院联合出手,将保险保障基金向中华联合注资60亿元,持股比例上升91.5%。之后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完成重组,由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债转股方式注资78.1亿,控股51%成为第一大股东。再后来中华联合营业收入.2亿元,保险保障基金公司将5年前注入的60亿元保险保障基金全部撤出,功成身退。自此,中华联合保险被国家保监会成功拯救。

安邦保险鉴于安邦集团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行为,可能严重危及公司偿付能力,为保持安邦集团的照常经营,年2月23日,中国保监会对安邦集团实施接管,中国保监会批复同意保险保障基金向安邦保险集团增资,之后由国营资本接盘,后来引入优质民营股东,使得保险保障基金有序安全退出。现安邦保险已经更名为大家保险。

通过这三起案件我们可以看出,在保险公司发生重大危机时,都会有一个“神秘组织”——保监会(现在称为银保监会)通过一系列的“神操作”化险为夷。

——银行会倒闭吗?——

中国人向来都喜欢存款,在大多数人眼中,在银行存款意味着绝对安全,然而事实真的如此吗?银行永远都没有倒闭的风险吗?

在我国,法律是允许银行破产倒闭的。当然,大型国有银行几乎不太可能破产,而有些区域性银行就不好说了。近20几年来,我国已经有连续四家银行宣布破产,中国第一家破产的银行是海南开发银行,发生在年;第二家破产的银行是河北省肃宁尚村农村信用社;第三家破产的银行是汕头商业银行;离我们最近的一次是年8月6日,包商银行因资不抵债正式申请破产。很多人可能并不熟悉包商银行,认为它只是一家小型商业银行,但包商银行在国际上还是有一定知名度的,在亚洲强银行中排名前10。

那银行破产了,我们的存款、理财怎么办?根据银行存款保险制度,如果银行破产倒闭或出现经营危机,那么存款保险机构会向存款人最多支付50万以内的存款本息,这也就是银行破产最多赔50万的由来。

但是,要注意的是,这个条件只针对银行存款,理财类产品是不赔付的。此外,如果存款超过50万,超过的部分只能等银行破产后,按照法院清算财产比例进行赔付。

由此可见,银行的存款赔付上限(50万)也是靠保险公司来实现的。相比之下,保险公司的安全性更高。国家要求保险机构无论如何都要兑现保险合同,全部保单都要做好接管,并按照保险合同全额赔付。

(参考:《保险法》第条最后部分——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也就是你的保单上承诺的保障利益不会发生变化。)

所以说我们的保单有国家法律做背书,是十分安全的,只要写入保险合同的条款都会得到保障,我们也不必浪费时间去过多深究大小公司问题,不如把重心放在合同条款本身比较实际,因为所有的保险理赔都是以合同条款为依据。

——总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监管机构的行业管控体系认定,相比市场上眼花缭乱无人监管的理财项目,保险合同的安全级别是最高的没有之一。

这不仅仅是法律法规从制度上的完善保障,更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国家和社会大局稳定的需要,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可以不”保险“。

从保险公司的设立、股东的要求、经营的监管、多重的安全制度、直到保险公司的分立合并、甚至破产后的合同接管,都要保证”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都可获得原保险合同的保障“。所以,要相信我们国家有能力保证保险公司及其产品是安全稳健的。而且,不是某家、某些、某类保险公司是安全的,可以说,所有保险公司都安全、一样安全!

备注:

「保险法」

第67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68条: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二)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法律、行*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69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89条: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

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92条: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

转让或者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第97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

第98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提取各项责任准备金。

责任准备金,是指保险公司为了承担未到期责任和处理未决赔款而从保险费收入中提存的一种资金准备。责任准备金不是保险公司的营业收入,而是保险公司的负债,因此保险公司应有与责任准备金等值的资产作为后盾,随时准备履行其保险责任。

第99条: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提取公积金。

第条:保险公司应当缴纳保险保障基金。

保险保障基金应当集中管理,并在下列情形下统筹使用:

(一)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救济;

(二)在保险公司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时,向依法接受其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提供救济;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保险保障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条:保险公司应当具有与其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保险公司的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低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低于规定数额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达到规定的数额。

第条:保险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即对一次保险事故可能造成的最大损失范围所承担的责任,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加公积金总和的百分之十,超过的部分应当办理再保险。

第条: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

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

(一)银行存款;

(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三)投资不动产;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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