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蒡茶含丰富的膳食纤维,可以减缓食品释放出的能量,从而减弱脂肪在体内聚集,加快分解脂肪酸的速……
女性排卵障碍的表现
我国《企业破产法》对重整程序的适用范围限制性规定则比较宽泛,任何企业法人都可以依照重整程序申请重整。但是,重整程序是一个复杂的救济程序,不仅耗时费力而且成本高昂,如果没有对准入门槛做出特别限制,在实务中就很可能导致重整程序被滥用的情形发生;不仅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债权人的利益亦会受到损害。与重整程序相比,和解程序对于拯救困境中的规模较小的企业法人更具优势,毕竟“船小好调头”,企业解决债务纠纷、实现企业复兴的困难程度远低于大型企业,选择和解更有利于节约成本,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有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和债务人的利益也能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减少纠纷,也能够避免法院强制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事情发生,更好的维护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 破产保全是保障债务人重整成功的关键,有担保债权人的权益为此受到了严格的限制;对于有担保债权人解除破产保全的救济,我国《企业破产法》主要在第75条原则性的规定了“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向法院寻求救济,解除“冻结”恢复行使担保权;对于解除破产保全的救济规定,我国破产法仍有待完善。具体建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