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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伪造证据判刑一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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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本期推送案例为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帮助伪造证据刑事案件,涉及律师帮助交通事故当事人伪造在深圳打工的劳动合同书、居住证明和工资表等材料的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问题。因帮助交通事故当事人伪造在深圳打工的劳动合同书、居住证明和工资表等材料,一律师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刘某帮助伪造证据一案——因帮助交通事故当事人伪造在深圳打工的劳动合同书、居住证明和工资表等材料,一律师犯帮助伪造证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件索引

一审: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豫刑初53号

基本案情

年8月27日,王某君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沿新蔡县洪河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干宝大道交叉口处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行驶张某珠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珠死亡,双方车辆受损。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君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珠无责任。王某君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半挂车登记车主为河南龙润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平支公司与张某珠的丈夫*某杰关于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某杰委托律师刘某(男,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张某珠常住地在新蔡县,按河南省标准保险公司应赔偿死亡保险金元,为骗取更多保险赔偿金,被告人刘某与*某杰预谋后,伪造了张某珠年7月至年7月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春发白铁经营部打工的劳动合同书、居住证明和工资表,新蔡县人民法院依据这些虚假务工证明按深圳市标准判决支持死亡赔偿金元,多骗取保险赔偿金额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帮助当事人*某杰伪造证据,骗取法院民事裁判获得高额赔偿金,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伪造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裁判

河南省驻马店市西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帮助当事人*某杰伪造证明,骗取法院民事裁判,多骗取保险赔偿金额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毛头、刘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公诉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系初犯,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考虑到涉案款项的退还情况,在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作出()豫刑初5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延伸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理解与适用1、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罪与非罪界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只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犯罪;情节不严重的,属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2、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伪证罪的界限。二者的区别在于:(1)前者不限于刑事诉讼;后者则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中;(2)前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后者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3)前者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而后者表现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3、本罪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的界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刑事诉讼中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与本罪属法条竞合关系。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应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妨害作证罪。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年修正)第十八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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